“我家的儲藏間被撬了,早上找物業公司交涉,物業公司人員卻說他們對小區內的財產及生命安全不負責任。”昨日上午,家住雲谷小區的黃女士致電早報熱線,“物業公司的職責到底是什麼?”
早報記者黃種成、姚炳輝核實報道︰黃女士告訴記者,早上起來發現儲藏間被撬開,自行車不見了。物業公司說他們只負責公共場所的環境秩序和衛生,只是表示以後會加強保安巡邏。
記者就此采訪了雲谷小區物業管理負責人,該負責人告訴記者,入室盜竊已屬刑事案件,不在小區物業管理範圍,物業公司沒有責任。物業管理是負責公共設施如綠地、樓道等的日常維修和保養,其中保安主要是維護公共場所秩序,如交通工具的停放等,並沒有行政執法權,對小區治安管理只能起協助作用。該負責人說,目前小區共有8個保安,白班和夜班各4個輪流巡邏小區里的34棟樓,10萬左右平方米,不可能面面俱到,對于“私人部分”的財產保護,只能在事前提醒業主加強防範,事後協助業主報警和警方調查。
對此,本報法律顧問認為,物業管理企業要不要負責取決于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。如果合同中對此有相關約定,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36條第2款規定,“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,導致業主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”在此情況下,如果業主家中被偷,物業管理公司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來源︰東南早報